公保喪葬津貼/社會福利補助 關於公保 一、公教人員保險法的保險對象 法定機關或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核准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教職員。 二、誰才能請領公保的保險金 公教人員保險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如果沒有法定繼承人時,被保險人就可以另行指定受益人。 三、公保死亡給付的請領標準 以被保險人當月投保俸(薪)為計算給付的基準: 因公死亡者,給付36個月。 因病死亡或意外死亡,給付30個月。但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36 個月。 .被保險人如曾領取本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應扣除已領老給付月數。 四、申請死亡給付應附文件 現金給付請領書。 死亡證明書或其他合法之死亡證明文件。 死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受益人戶籍謄本。 五、眷屬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津貼其喪葬費: 以被險人當月投保俸(薪)為計算給付的基準 父母及配偶死亡者,可領喪葬津貼3個月+生活津貼5個月。 死亡子女之喪葬津貼: A.未滿12歲及已出生登記者,可領喪葬津貼1個月+生活津貼3個月。 B.年滿12歲但未25歲者,可領喪葬津貼2個月+生活津貼3個月。 如子女、配偶或父母均為公教人員時,以擇一人報領為限。 六、申請喪葬津貼應附表件 現金給付請領書。 死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被保險人戶籍謄本各乙份。 ※服務範圍: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台中市、高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