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喪葬津貼 關於榮民喪葬津貼 一、殯葬服務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於單身退除役官兵(簡稱單身榮民)亡故,因在台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依法由各地榮民服務處或榮民之家(或自費安養中心)對該單身榮民提供善後殯葬服務及負有遺產管理權責,並訂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業作業要點」乙種,一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辦理殯葬事業採購,由合約殯葬承商提供單身亡故榮民完善之殯葬服務事宜,維護亡故榮民之尊嚴。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於單身退除役官兵(簡稱單身榮民)亡故,因在台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依法由各地榮民服務處或榮民之家(或自費安養中心)對該單身榮民提供善後殯葬服務及負有遺產管理權責,並訂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業作業要點」乙種,一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辦理殯葬事業採購,由合約殯葬承商提供單身亡故榮民完善之殯葬服務事宜,維護亡故榮民之尊嚴。 二、申請榮民喪葬補助費須知 項次 對象 承辦單位 檢附申請資料 申請期限 1 公費安養榮民(含大陸探視死亡安養榮民) 安養內住之榮民~各榮民之家。 安養外住之榮民~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死亡證明書。 除戶戶籍本。 全民健保退保 證明。 喪葬費收據或統一發票等單據。 末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 死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 支領軍方退休俸、生補費、贍養金之單身退除役官兵。 各縣市後備司令部轉陳各軍總部人事單位核發。 申請書。 死亡證明書。 除戶戶籍本。 退伍令正本。 俸金支領憑證正本。 郵局存摺。 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備註 喪葬補助費新台幣$40,000元(若子女申請公保補助,此項不得請領)。遺眷重點補助新台幣$30,000元(配偶需無勞保及具中華民國身份證)。 遺眷重點補助新台幣$30,000元(配偶需無勞保及具中華民國身份證)。2.遺眷得支領俸金,無喪葬補助費。 ※服務範圍: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台中市、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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