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榮眷專屬服務 本公司團隊經營各地榮民服務處及榮民醫院已達十多年之久,暸解榮民榮眷所需之簡單隆重喪禮,節省不必要支出 專屬貼心服務: 1.覆旗覆棺協助申請及執行 2.國軍公墓晉塔申請及服務 3.遺眷証.半俸及餘額退伍金之申請 4.喪葬補助費用申請:-退休俸榮民 ◎退休俸榮民 ◎就養榮民 ◎遺眷 旌忠狀申請: 退役人員: 退伍令或除役令影本 死亡證明書 勳章證書或獎章執照影本 申請書(報告)及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向各地後備司令部提出申請 黨旗覆蓋: 須為國民黨員,黨齡四十年以上 。 向地區黨部或地方黨部(如黃復興黨部或各地民眾服務站)提出申請,應攜帶死亡證明書,訃聞,黨証(如遺失可現場補發)辦理。 各地軍人公墓申請: 各地軍人公墓只須具備榮民身份即可,請攜帶死亡證明書,榮民證,申請人身分證,申請人印章,火化許可證辦理。 五指山軍人公墓國軍靈殿申請: 申 請 須 知 區別 類別 申請人入葬應具備之條件 申請人入葬應檢附之文件 退 役 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者: 1.生前曾獲頒勳章。 2.服役滿十年以上或支領退休俸者。 1.死亡證明書正本乙份。 2.除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3.退伍令正本及影本乙份。 4.申請人(家屬或親友)及保證人(家屬或親友)之私章及身份證 (正影本各乙份),委託葬儀社辦理者,需檢附委託書,受委託 人需攜帶身分證。 5.勳章證書、退休俸支領憑證、服役滿十年有效證明(其中一項 可)正本及影本乙份。 軍人 配偶 1.已安厝於忠靈殿人員之配偶。 2.合於安厝條件之國軍官兵其配偶 如先於官兵亡故,得先行申請安厝 (但已安厝他處之配偶,需待官兵過 世後始可同官兵一併遷入)。 1.附現役或退役符合安厝條件之證書文件正本及影本乙份。 2.死亡證明書正本乙份。 3.除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4.申請人(家屬或親友)及保證人(家屬或親友)之私章及身份證 (正影本各乙份),委託葬儀社辦理者,需檢附委託書,受委託 人需攜帶身分證。 5.火葬許可證正本乙份。 ※備註:1.若故者為自裁、亡因不明、涉案經判刑確定或有其他玷辱軍人榮譽等情形者,不得申請安厝國軍忠靈殿。 2.申請安厝須於故者死亡之日起六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向國軍示範公墓管理處提出申請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服務範圍: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台中市、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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